2026-01-27 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释义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募捐对象权利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三十一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一、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
无论是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还是开展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都需要面对募捐对象。由于捐赠是自愿的,是否进行捐赠由募捐对象自主决定。如果接受了劝募,捐出款物,募捐对象就成为捐赠人。当然,募捐对象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捐出自己的款物。无论募捐对象是否决定捐赠,都需要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对募捐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个人隐私权、捐赠款物用途去向的知情权和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等。一些国外立法对于劝募中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规定。新加坡《慈善法》规定,禁止慈善募捐误导性宣传,所有向捐赠人或者普通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均应是准确的,不得带有任何误导性。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就是要让募捐对象了解、知道募捐活动的有关情况,如募捐活动的受益人、募得款物的用途等,便于其基于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捐赠以及捐赠款物类型、数额等。
二、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实践中,有的慈善组织片面追求募捐款物的数量,甚至不惜采取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捐赠。如果募捐对象基于虚构的事实而决定捐赠,该捐赠则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愿,募捐对象的善心被违法利用。即使募捐对象识别出被虚构的事实,没有进行捐赠,也会对该行为产生反感,长此以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将逐渐消解,特别是在当前慈善组织整体公信力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重塑公信力将变得非常困难。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如果慈善组织采取了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即使募捐对象决定捐赠,但因其捐赠的决定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知,慈善组织应当返还捐赠人所捐赠的款物,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获取捐赠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