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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1:03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确定慈善信托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法条,主要是对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作出明确要求。
条文释义
为确保实现慈善活动的公益性,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应当基于公益目的,因而要求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确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一、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对如何使用慈善信托财产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等方式确定慈善信托财产用途和受益人范围,具体受益人需符合相应条件,但具有不特定性,即慈善信托的受益对象应是不特定多数人。如果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私益因素的影响,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方式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确定为受益人,则违背慈善信托的公益属性。此外,本法规定了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慈善信托委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将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无益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一般是指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此类关联关系(通常包括亲情关系、同学关系、商业关系等)对委托人的决策有着直接影响,导致将本不符合受益条件的人员纳入受益人范围。“指定”一般是指明确确定,“变相指定”一般是指虽形式上按照相应条件和程序进行筛选受益人,但这些条件和程序通常是事先为某些具体人选量身设定,实质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要求。
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根据与委托人的约定,确定慈善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或者具体的受益人。慈善信托受托人确定受益人时,同样应当符合公益性,遵循相应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确定受益人过程中,程序上应当高度透明,保障委托人、潜在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能够得到相应帮助。二是公平原则。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平等对待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同等标准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人只要符合受益人的条件和标准,则应享有平等机会,不受歧视。三是公正原则。“公正”主要是强调维护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防止徇私舞弊,从结果上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成为受益人。
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对确定受益人有较大决策权和影响力,为确保实现结果上公平公正,避免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便利条件谋取私益,导致受益人评选结果被质疑,本条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纳入不得指定为受益人的范围,而不是比照本法第五十九条“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主要考虑是实践中信托公司是最主要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在信托公司中负责慈善信托相关产品运作,能够对确定受益人施加直接、重要影响的往往是负责慈善信托业务的工作人员,而非信托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此,为了避免该类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益,本条规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的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成为受益人,只要符合设立慈善信托的目的和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条件,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受益人确定程序,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