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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11:16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慈善信托定义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四十四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专门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条及有关条款对慈善信托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明确了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关系。
二、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
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一是设立程序复杂。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除了和其他信托一样需要书面签订合同确定有关信托的各类事项以外,还需要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在营业信托中,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慈善信托则由于涉及社会公益,所以对受托人的条件作了限制,委托人仅能指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特别设置了监察人制度。由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之前是非特定、不明确的,与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营业信托中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在慈善信托中很难实现,为弥补受益人监督的“缺位”,慈善信托设置了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慈善信托目的的实现。
三、慈善信托应当基于慈善目的,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慈善信托与一般信托主要区别在于,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须是基于慈善目的,受托人须利用信托财产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与慈善捐赠相同,慈善信托财产应当用于开展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慈善活动可以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开展,也可以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委托给其他慈善组织开展。
四、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合法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财产就与其所有的其他财产隔离,委托人不再享有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但与慈善捐赠不同,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通过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等多种方式,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按照其意愿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何种类型的资金管理、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数额、用于哪种类型或者哪个慈善项目、受益人的范围等,委托人对慈善信托财产这种更加自由的管理和处分,被认为是慈善信托相对于慈善捐赠的优势之一。
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但是慈善信托设立后,慈善信托财产已转移至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名下,因此,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利用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理财、开展慈善活动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既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也承担对外以其名义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