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四十六)

2026-07-24 15:28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受托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四十六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一、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格,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为鼓励慈善事业发展,不宜对受托人的资格作特殊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有的认为,慈善信托开展的是慈善活动,只有慈善组织才能作为受托人。考虑到慈善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受托人的条件作出特殊规定,有利于确保慈善信托的规范运行,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条规定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出于保障委托人财产安全和受益人权益的考虑,未把自然人列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具备开展慈善活动的专业优势,由其担任受托人,便于其根据慈善信托财产情况有效开展相关慈善项目,有效实现委托人希望达到的慈善目的。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从事的信托活动是营利性活动,但其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利用慈善财产开展的慈善活动为非营利性活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利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促进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委托人自主确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信托是由委托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按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因此,委托人可以基于其信赖,自主选择由谁担任受托人。对于担任受托人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特别限制,具备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资格的,都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实践中,有的委托人会选择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当然,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不适合或者不愿意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委托人也不得要求其担任。


主办单位:东营市慈善总会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51号

邮编:257091 邮箱:smzjcszh@dy.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46-8333870

鲁ICP备2020046038号-1

账户名:东营市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账号:1615010309200082451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