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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7:23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慈善信托文件形式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四十五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一、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信托涉及多方主体对财产权利的管理、使用和处分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信托更规范地运行,尽可能避免产生纠纷。慈善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设立慈善信托同样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同时,考虑到慈善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也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哪些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条没有进一步明确列举“书面形式”的具体种类,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此次修改时,有的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遗嘱信托的方式设立慈善信托。之所以没有在此明确列举,一方面,是因为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可以采取遗嘱这一书面形式设立慈善信托;另一方面,是因为遗嘱信托实践开展很少,相关的制度流程还在探索中,有待实践进一步探索成熟后再作出明确规定。
二、信托文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根据本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须进行审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比,本条规定降低了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和成本,目的是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备案期限为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备案机关为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中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三、未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要求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要求,也是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以慈善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如果未按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等难以及时全面了解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情况,慈善信托活动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