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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四十一)

2026-06-02 16:21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捐赠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法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在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条文释义

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并对慈善组织使用捐赠财产进行监督,有助于慈善组织更加规范地运行慈善项目、使用捐赠财产,进而保障捐赠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条对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

一、捐赠人的知情权

捐赠人将财物自愿、无偿赠与慈善组织后,捐赠的财物由慈善组织管理、使用,但捐赠人享有对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一方面,捐赠财产来源于捐赠人,赋予其知情权,让其了解相关情况,体现了对捐赠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负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一种途径。捐赠人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查询、复制相关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这是本法赋予捐赠人的权利。慈善组织应当为捐赠人行使知情权创造条件,需要反馈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这是本法对慈善组织规定的一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二、捐赠人对慈善组织使用慈善财产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本法也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变更捐赠财产的用途,则构成滥用捐赠财产。例如,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应当用于教育,但慈善组织将该财产用于环境保护。再如,捐赠协议约定了捐赠财产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完毕,而慈善组织超出使用期限、长期搁置对该资金的使用。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考虑到慈善捐赠行为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处理方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一是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加以改正。二是慈善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慈善组织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捐赠人的请求,依法判决慈善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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