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9 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释义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开展定向募捐的方式
第三十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二十九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法对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方式作了禁止性规定。实践中,由于定向募捐针对特定的对象,开展定向募捐可以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慈善组织可以采取登门拜访的方式,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劝募;也可以向特定的对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拟开展的慈善项目的有关情况,说服特定对象实施捐赠。本法第二十三条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作了规定。其中列举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从这些方式来看,由于其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一旦采用了这些方式,即构成了公开募捐行为。因此,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这些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条规定对开展定向募捐与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作了区分,但是,公开募捐与定向募捐二者并不能简单地以募捐方式来划分。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募捐方式,其所针对的募捐对象必然是不特定的,采取这些方式开展的募捐必然是公开募捐,因此这些方式不得为定向募捐所用。在实践中,有些募捐方式如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如果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同样可以为定向募捐所采取,只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才属于公开募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