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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三十一)

2026-02-06 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释义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 修改提示

本条是原法第三十二条,未作修改。

  • 条文释义

一、关于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慈善是基于“爱心使然”,自愿、无偿对受益人进行帮助的行为。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是社会事业,发展动力来自公众的自愿奉献和自觉参与,应当通过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广泛倡导慈善道德实践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捐赠,参与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可以通过广泛宣传宗旨理念扩大影响、精心设计慈善项目精准解决问题,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公信力,面向捐赠人提供贴心服务等方式进行。如果借助或者动用行政命令等方式开展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既违背了公开募捐的本意,违反了自愿原则,又侵害了社会公众权益,抑制了捐赠热情。让募捐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回归到募捐的本质上来,只有“规范募”才能“促进捐”。除本条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募捐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日本《公益认定法》对下列行为予以禁止:一是对已作出不愿捐款意思表示的人,继续劝诱其捐款;二是以粗野、蛮横的言行劝诱他人捐款;三是可能使人误认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四是可能对其他捐赠者的利益造成非法侵害的行为。俄罗斯联邦《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有权根据自愿和自由选择帮助对象,不受阻挠地实行慈善活动。任何人都无权限制公民、法人自由选择慈善活动帮助对象或实施方式。

二、关于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募捐本身不是目的,募捐是为了筹集善款去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救助受益人,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开展募捐应当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不能因为开展募捐而损害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对此,国外一些立法也有规定。例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慈善资金募集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代表不得在上午八点到下午九点以外的时间进行电话募集或上门募集。这是因为上门募集意味着募捐工作人员需要拜访家庭或者营业场所,在公民休息时间或者法人非营业时间拜访,会影响公民或者法人的休息或营业。其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如果某人明示不要对其进行募集活动,慈善组织及其代表应立即停止对其进行募捐行为,并且可以将其记载在慈善组织的不对其募集人员名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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