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09:4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东营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东营市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及本会下设基金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物资等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会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批,分管业务副会长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财务、综合部、采购需求部室(单位)有关人员,业务主管单位机关纪委有关人员为成员。专门负责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工作。采购经办人员从副组长、业务主管单位机关纪委、秘书处综合、财务、项目等部室(单位)中抽取,原则2人以上。
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五条 2万元以下一次性支出项目
由采购需求部室(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2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一次性支出项目
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拟定采购经办人员名单。采购经办人员考察3家以上供应商,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名单。填写采购建议书,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一次性支出项目
(1)采购需求部室编制采购计划,完整明确地表述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工程采购项目还应编制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文件应包含采购项目评分办法。采购需求文件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实施。相关部室根据采购需求文件,起草采购公告,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2)采购经办人员认真考察市场,可推荐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需求公示期间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3)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要求,制定报价资料,在规定时间将密封盖章的报价材料报送指定地点;
(4)根据采购时间节点安排,组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集中对报价供应商进行讨论、打分。领导小组成员评分表均由本人签字确认。汇总领导小组成员评分表,计算供应商得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采购建议书,领导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5)采购需求部室起草采购项目成交公告,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第八条 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支出项目
相关部室(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经常务副会长同意,领导小组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九条 本会下设基金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由设立方或基金委员会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采购,采购计划需事先报本会同意。
第十条 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采购,可由项目部会同财务部、综合部通过询价比价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指定供应商。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给与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赔偿相应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营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2025年6月6日经本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