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0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营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先重点后一般、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机构及人员设置、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活动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监督及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会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会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岗位应当独立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监交;交接后相关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资金状况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各项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实现对业务活动及费用支出的全面管控。
第十条 年度预算由各业务部门按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提交理事会研究审核,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与反馈。当年预算外支出或者需要调整的预算,须按照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一)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金额和用途执行预算,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支付有关款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
(二)对于项目变动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关措施;
(三)对于超预算、无预算及擅自改变预算支出内容的,不予支付;
(四)项目开展、绩效完成、预算执行等情况,应当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汇报。每年可选取金额较大的项目聘请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由第三方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本会为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按其来源分为会费、捐赠、政府补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专项基金增值部分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等。
第十五条 本会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收入依据捐赠人的意愿及使用性质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并根据其使用性质确定年度预算中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验收入库后按下列方式认定捐赠物资价值并确认收入。
(一)捐赠人提供合规的发票及其他有效凭据的,应当以其凭据作为确认资产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正规、合理凭据的,应当提供其他能足以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无法确认其价值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本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作登记备查。
第十八条 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本会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四)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费用,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慈善活动支出审批。
1.使用非定向资金实施的慈善活动。
(1)列入预算的慈善活动支出,由总会办公室(秘书处)按照年初预算组织落实。
(2)未列入预算的慈善活动支出:30万元(含)以下的活动由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经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活动支出需经会长同意,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
具体流程为:相关部室制定实施方案→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30万元以上需经会长同意→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
(3)已列入预算需要增加30%以内且金额不超过10万的活动支出,由秘书长办公会初步审核,经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已列入预算需要增加30%以上,或者列入预算需要增加30%以内,但金额超过10万的活动支出,需经会长同意,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
具体流程为:已列入预算需要增加30%以内且金额不超过10万的活动支出,相关部室制定实施方案→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已列入预算需要增加30%以上,或者列入预算需要增加30%以内,但金额超过10万的活动支出:相关部室制定实施方案→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
2.专项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设立协议组织实施,总会依照设立协议实施监管。实施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总会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经分管业务副会长复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具体流程为:执行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通过→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3.定向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支出,总会依照捐赠意向或捐赠协议实施监管。慈善活动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初步审核,由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具体流程为:相关部室制定实施方案→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4.合作募捐。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合作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依照合作协议实施监管。慈善活动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经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具体流程为:合作方提交制定的实施方案→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5.应急慈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应急事件,由总会成立临时专门机构负责募捐和救助。为提高善款支出效率,慈善支出按照简易程序由常务副会长组织研究,报会长同意后支出。事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会长办公会汇报。
(二)管理费用审批
1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支出,由相关部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初步审核后,报业务副会长审核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1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出,由相关部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初步审核,经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核,经会长同意,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
具体流程为:1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支出由相关部室提出申请→秘书长办公会初步研究审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支出需经会长同意→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
(三)监督管理
1.参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2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同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东营市民政局党组会研究。
2.每季度收入和支出情况通报业务主管单位东营市民政局党组会,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支出事项审批的范围:
(一)人员待遇支出事项,具体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福利、查体费用。
(二)经常性支出审批项目,具体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电梯维护费、垃圾清运费、取暖费、车辆加油、保险等。
(三)正常缴费和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各种税费、罚金、报刊征订等。
第六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非定向捐赠物资由经办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参照支出审批流程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入库,妥善保管。同时,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合法价值证明材料开具捐赠收据。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捐赠物资,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第三十条 受赠方接受捐赠物资后,需向本会出具收到捐赠物资接收证明。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直接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当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资金存量及性质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接受的大额现金捐赠应当于收款当日送存银行。保险柜日常备用金上限为1万元。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办理捐赠资金的收付业务,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以上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进行处理。
业务部门应当与接收方确认户名、账号、行号等信息,定期确认经常往来单位的账号信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统一购置,严格出入库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将所有固定资产按照品名、品牌、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使用人和购置时间等要素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已经丧失使用价值或者符合报损报废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九章 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可用于投资活动的财产限于非限定净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投资活动遵循以下程序:秘书长办公会调研制订投资方案;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方案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审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书面报备市民政局;召开理事会审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公开招标;依招标结果委托投资主体。
第四十三条 本会重大投资管理体系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组成。
理事会是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委托投资招标方案的制定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秘书长办公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调研拟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对投资活动进行风险监督和反馈,按委托投资协议触发终止机制的,及时执行止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重大投资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投资活动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属重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大投资活动风险管控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专业性。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和具备相应资产管理规模的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运营。
(二)安全性。投资活动选择中标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每家受托机构投资产品的品种不得为单一品种,应投资多个品种分散风险。
(三)政策性。投资方向应紧跟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第四十七条 受托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应提前终止投资活动:
(一)所投产品出现损失;
(二)发生重大金融风险、违法事件或监管评级降低;
(三)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越权投资的;
(二)在投资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获知已造成投资损失未及时止损的;
(四)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本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责任,应当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乃至除名处理。相关责任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利用暂不需要拨付资金通过银行申购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财务部提出理财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副会长同意,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支票等票据的领用、开具、管理、记账等日常工作。
严格开票程序,须先核实资金到账后方可开票,对于开出的票据做好辅助登记,确保不重开、错开,票据存根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收到的支票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财务部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电子捐赠票据。
第五十二条 确因捐赠人放弃接受电子捐赠票据或者捐赠人匿名导致开票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接受其他慈善组织转赠,慈善组织已经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不再重复开具票据。财务部门以银行进账单、银行回单作为会计核算入账凭证。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十四条 下列资料应当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符合归档范围和电子会计档案要求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第五十五条 查阅、复制、借出会计档案,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每年定期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慈善总会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2022年9月9日东营市慈善总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24年6月13日东营市慈善总会三届四次理事会修订,解释权属东营市慈善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