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1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营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正常开展和慈善资金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东营市慈善总会章程》《东营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慈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项目类别分为自设项目、定向捐赠项目、合作项目。
(一)自设项目是指本会根据社会需求,通过调研立项,利用本会自有资金设立的项目。
(二)定向捐赠项目是指根据捐赠方意愿由捐赠方全资(含物资)定向捐赠受赠方而设立的项目。
(三)合作项目是指本会与其他慈善组织和符合条件的机构、个人合作开展的慈善项目,含合作募捐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本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五条 立项范围:扶贫济困、赈灾救助、扶老助幼、恤病助医助残、支教助学、公益援助、优抚服务、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研究培训等符合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和《慈善法》规定的。
第六条 立项材料:
(一)自设项目
立项部门需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并撰写《项目实施方案书》。《项目实施方案书》应包含:1.项目名称;2.项目宗旨;3.项目救助对象;4.项目受益人数;5.项目预算;6.项目起止时间;7.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8.项目实施流程;9.项目监督;10.项目评估结项方式等内容。
(二)定向捐赠项目
立项材料主要有:捐赠协议(定向捐赠意向书)、捐赠方资质、捐赠资金数额,捐赠物资的需提供品种规格质量等相关材料。
1.捐赠协议(定向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应详细约定项目实施、管理、运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定向捐赠意向书应包括:救助对象、使用方向、使用范围等。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2.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的,要提供机构登记证书、资质证明等扫描件或复印件,机构介绍;捐赠方是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3.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相关材料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合作项目
1.项目实施方案书: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
2.除各级慈善总会外,合作方需提交以下资质材料:合作方是机构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合作方是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作协议:详细约定合作时间,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初审
项目管理部门对立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对预算金额较大、涉及敏感领域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组织实地考察,核实实施主体资质、场地条件及项目可行性。
(二)综合部复核
重点审查预算合理性、资金来源合法性,核对合作方资金匹配承诺。
(三)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必要时邀请分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参加,根据初审和复核意见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形成项目方案。
(四)立项审批。
1.自设项目、使用总会资金的合作项目
项目方案经业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核后,列入年度慈善活动预算计划,报会长同意后,经理事会审议后立项。未列入年度慈善活动预算的项目,经业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同意后,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立项。
2.定向捐赠项目、不使用本会资金的合作项目
经业务副会长审核,报常务副会长批准立项。
下列情况经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进行审议:涉及境外捐赠的;涉及民族宗教的;慈善信托、股权、不动产等新型捐赠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合作募捐项目由项目发起机构进行执行、管理、监督、评估等,并根据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及时向本会递交相关执行材料,本会按照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拨款、财务披露。其他项目依照以下条款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书》《项目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规定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项目部、财务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本会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拨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由项目部指定项目主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评估审计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支出使用审批权限办理资金拨付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项目主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应对项目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无误后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正常有序的开展,由项目部指导项目主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书》《项目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制定相应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报相关人员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书》《项目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形成项目结项报告报本会,经本会审核后,根据需要向捐赠方反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50万元以上项目需聘请第三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结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按照《东营市慈善总会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并保存。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常务副会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本单位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单位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本单位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因第十六条原因终止的项目,其资金或物资余额,由总会与捐赠方协商使用,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可转用于类似慈善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时,所有项目档案和固定资产,按总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跟踪监督。项目部要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检查、调研等形式跟踪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部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通过本会网站、公众号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进行自评或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整体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营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2025年6月6日经本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