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1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慈善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为慈善救助提供持续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东营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本会协议约定,以推进慈善事业为目的,为推动某慈善领域事业发展设立基金,通过持续捐赠,为慈善项目、慈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本会负责管理。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或者基金名义擅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对外宣传。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根据基金额度、业务范围,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小额基金。
专项基金是本会单独或联合设立方为支持某一慈善领域或慈善方向设立的大型基金。可支持多个符合基金宗旨的慈善项目。设立金额不低于20万元,保底资金不少于5万元。
冠名基金是以单位或个人等设立方名义设立的基金,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可约定基金使用范围。设立金额不低于3万元,保底资金不少于5000元。
小额基金是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基金,可约定基金使用范围,设立时未约定使用范围的,由本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设立金额不低于100元。
第六条 基金名称由设立方和本会协商确定,专项基金名称格式统一为“东营市慈善总会+业务范围+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名称格式统一为“东营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小额基金名称格式统一为“姓名+基金类型”。
第七条 基金设立流程
(一)基金设立方与本会基金管理部门达成合作意向后,按照本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设立应明确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捐赠数额、认捐期限、资金注入方式、使用意向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三)专项基金设立需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冠名基金设立需经常务副会长审批通过,小额基金在本会公众号直接申请办理。
(四)捐赠人将捐赠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额度汇入本会账户,该项基金设立完成。
(五)基金设立完成后,由本会在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备案后,在本会网站和公众号展示。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本会在基本账户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会用于基金管理成本或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九条 专项基金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3-5人,为单数,下设基金管理员1-2人。冠名基金不设基金管理机构,需设基金管理员1-2人。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管理员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留存并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后,本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管理,定期向设立方或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按照基金设立协议开展慈善活动;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涉及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本会项目部,经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合法性;
(四)专项基金有自主采购权,但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方案或计划需事前报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基金管理员制定基金使用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资助金额等),经基金管理机构或相关会议通过后报本会基金管理部门;
(二)本会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对基金使用意向方案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报秘书长、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基金设立方按照基金使用实施方案开展慈善活动,本会按照活动方案拨付资金;
(五)活动结束后,基金设立方向本会按要求提交反馈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确保设立基金效果好。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公示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慈善项目设立、基金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设立方或捐赠人有权查询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一)达到协议终止时间,设立方不再续签协议;
(二)基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基金终止的最低数额,时间持续一年以上;
(三)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
(四)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协商同意终止。
第二十条 基金终止流程:
(一)基金整改。符合终止条件的基金,由基金管理部门告知基金设立方,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天。
(二)基金终止审批。基金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本会基金规定的,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拟终止意见,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终止。
(三)基金终止公开。本会基金管理部门向基金设立方发送终止基金告知函,并在本会官网发布终止基金公告,在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备案终止结果。
(四)基金剩余资金处理。基金剩余资金,在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议约定使用完毕,超期仍有余额的,剩余资金转入本会统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东营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2025年6月6日经本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修订。